首 页
人事新闻
政策法规
政策问答
政务公开
培训教育
毕业生就业
人才引进
人事考试
下载中心
当前位置:沈阳市人事信息网 > 办事大厅人事编制窗口政策问答
一、 设立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
1、
问:设立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需申报哪些材料?
答:(1)申请报告书;
(2)《沈阳市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审批表》(一式二份);
(3)办公地点房产证明;
(4)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
(5)《沈阳市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》(每人一份);
(6)工作人员学历证书,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(7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二、 公务员调任、转任
问:如何办理公务员调任、转任手续?
答:此项工作原在各办事大厅人事编制窗口办理即可。2006年6月27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下发《关于暂停公务员调任转任等工作的通知》(沈人[2006]45号),此项工作暂停办理,待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,恢复审批和办理公务员调任、转任工作。在此期间,如个别部门确需办理公务员调任、转任的,要按干部管理权限,分别经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审批同意。
三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备案
问: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备案手续?
答:各区、县(市)、市直各委、办、局人事(干部)部门,根据市人事局每年下达的年度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指标的通知,填写《沈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备案表》及《沈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人员名单表》,到各办事大厅人事编制窗口办理即可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,可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,携带《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核定表》,填写《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备案表》及《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人员名单表》,到各办事大厅人事编制窗口办理即可。
四、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
问:如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手续?
答:事业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:
(1) 由法人代表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申请书、法人登记申请表;
(2) 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及法人代表任职文件;
(3)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;
(4) 住所证明。
材料准备齐全后,到各办事大厅人事编制窗口审查,由首席代表将申报材料送给市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,于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,再由首席代表将审批材料返给申请单位。
联系我们 | 广告业务 | 招聘人才 | 关于本站 |
设为首页
Best View:800*600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地为您服务,请使用IE4.0或以上版本浏览
版权所有:沈阳市人事局 Copyright(C) 2003